(2017)皖1302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闵军、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军,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10号申请人:闵军,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银河绿苑小区4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陈龙彬。申请人闵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河畔一号小区1#楼0111室、0112室房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宿州纵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一路河畔一号小区1#楼011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112室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保全价值150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刘丹丹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市立医院院内21幢1单元5层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刘丹丹与闵子桐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四路宿州万达广场三区1号楼3201室[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432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闵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