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榕江县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执行许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江县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榕江县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张开平,男,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石大祥。被执行人:许华,男,1968年4月4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榕江县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与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华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榕江县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借款本息共计396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华应该履行(2016)黔263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兑现款39600元,现许华自愿自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以前履行兑现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由被执行人许华在每月30日前主动将兑现款交到法院执行局财务人员处)。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洋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昌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