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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李琳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主要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丹,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琳,女,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思宇农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辰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琳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北辰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李琳一审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李琳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琳关联网上财务通和支付宝,频繁使用,没有及时发现盗刷,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李琳的借记卡于2017年5月4日,通过ATM取现总计43,222.56元。取现交易必须输入密码,李琳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过失,应负相应责任。金穗借记卡章程,通过农行借记卡进行交易,凡密码相符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李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李琳用此卡刷卡收付款,关联了网上财务通和支付宝。李琳称其不是每天看账单,支出时才看,未及时发现确实是自身问题。李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行北辰支行赔偿李琳存款损失43,411.27元;2.诉讼费由农行北辰支行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李琳在农行北辰支行处办理了卡号为62×××79的银行借记卡。2017年4月28日李琳向该卡内存入43,258.88元。2017年5月4日,李琳在农行ATM机取现时发现余额为94.54元,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在位于天津市××某××ATM机持卡存入100元,农行北辰支行经调取该ATM机监控录像确认系李琳本人持卡存钱。2017年5月12日公安北辰分局向李琳出具立案告知书,至2017年7月4日,经询李琳,案件仍在侦查中。另查,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李琳该借记卡共被异常取现36次,取现、查询费、手续费,共计43,411.27元。农行北辰支行经查询确定该36笔取现交易均发生在国外。其中,李琳报警后的2017年5月6日发生两笔取现业务,取现、查询费、手续费共计188.71元。一审庭审中,李琳述称报警后未及时办理银行卡挂失支付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告知挂失影响案件侦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再查,涉案银行卡关联了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系统。一审法院认为,李琳在农行北辰支行处申请了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农行北辰支行向李琳发放涉案借记卡一张,李琳与农行北辰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农行北辰支行负有保护李琳存款安全的义务,即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安全漏洞盗取储户的资金。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李琳借记卡内存款是否伪卡交易的情况;二、双方当事人针对李琳损失的过错问题。本院对焦点问题分析如下:一、李琳借记卡内存款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本院认为,涉案借记卡内资金在国外被跨国取现,结合李琳持卡在天津市内ATM机存钱当日出现国外同账户银行卡在ATM机取现情况,可以证明涉案银行卡发生伪卡交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二、双方针对李琳因伪卡交易造成损失的过错问题。针对李琳,首先涉案借记卡系李琳本人办理,卡内资金被跨国取现时借记卡亦在本人手中,未有丢失借记卡或身份证等情况,李琳尽到了保管借记卡的义务;其次,农行北辰支行抗辩李琳将该卡关联了支付宝等支付系统,提高了本人信息和银行卡密码泄漏的风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密码泄漏的事实,且银行卡关联支付宝等系统是日常生活中网上交易常见行为,且该卡可以被绑定的前提是农行与支付宝等支付系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故对农行北辰支行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针对李琳在获知卡内资金被伪卡异地取现的情况下,未挂失造成的扩大损失188.71元,李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发生的合理性,一审法院认定李琳对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针对农行北辰支行,一审法院认为该借记卡能够在原卡无异常的情况下被异地ATM机取现,系导致李琳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涉案银行卡能够被复制并支取账户内资金,农行北辰支行未尽到保护李琳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这种安全漏洞给李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李琳诉请损失数额43,411.27元中的43,222.56元由农行北辰支行向李琳赔偿,188.71元由李琳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李琳损失43,222.56元;二、驳回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43元,由李琳负担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负担44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农行北辰支行上诉主张其不应赔偿李琳名下借记卡被取现的损失一节,经查询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李琳名下借记卡被在国外异常取现36次,损失43,411.27元。李琳报警后证明卡与持卡人没有分离的情况下,又发生两笔盗刷取现业务,故农行北辰支行称李琳未保管好借记卡密码,不应赔偿其损失,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农行北辰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