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传兵、严凡红与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兵,严凡红,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501号原告:薛传兵,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严凡红,女,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传兵、严凡红与被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凤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传兵、严凡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薛传兵、严凡红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