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少红与孙红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红,孙红,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红,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孙红,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付红梅,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少红与被执行人孙红,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红,付红梅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少红于2017-05-3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2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红与被执行人孙红、付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和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付红梅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渝FX的江淮牌汽车和云阳县兰草坝养鱼场股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与临控。经核实,车辆已在他案查封,兰草坝养鱼场股份已质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美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