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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宇汝传与苏俊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汝传,苏俊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2253号原告:宇汝传,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苏俊艳,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宇汝传与被告苏俊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汝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俊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宇汝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俊艳向宇汝传支付所欠房租20350元(自起租之日计算17个月,后续租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由苏俊艳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3日,宇汝传与苏俊艳签订《租房协议书》,宇汝传按约将房屋交付苏俊艳使用,苏俊艳至今尚欠宇汝传租金20350元。经宇汝传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苏俊艳缺席,未作答辩。宇汝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苏俊艳缺席,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宇汝传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宇汝传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3日,甲方宇汝传与乙方苏俊艳签订《租房协议书》,双方约定:一、甲方将龙湖路1#2#2128室租予乙方使用,月租金1400元,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租期一年,押金2000元;付租方法: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6个月租金8400元,所付租金到期应提交2个月支付下期租金8400元。协议书下方载明“暂付4200元,下周付6200元”。二、在租用期内,乙方负责水费、电费、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苏俊艳在支付4200元租金后至今未支付宇汝传剩余租金,亦未在合同到期后办理案涉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宇汝传特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宇汝传诉讼请求中包含租金及物业费两个部分,其中:物业费每月50元,苏俊艳拖欠17个月共计850元;租金每月1400元,共计23800元,扣除苏俊艳已经支付的4200元,苏俊艳共计拖欠租金19600元。本院认为,宇汝传与苏俊艳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苏俊艳继续承租宇汝传房屋,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苏俊艳在支付宇汝传4200元租金后至今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宇汝传要求苏俊艳支付拖欠的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扣除苏俊艳已经支付的4200元租金,苏俊艳还应支付宇汝传租金19600元,本院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在约定,苏俊艳承担租赁期内水、电、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但宇汝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了物业费,宇汝传要求苏俊艳支付物业费850元,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俊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宇汝传租金19600元(后续租金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每月1400元继续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宇汝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宇汝传负担11元,被告苏俊艳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平代理审判员  刘克永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森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宇汝传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宇汝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苏俊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3.《租房协议书》,证明租房及欠租事实。二、其他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