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茉莉花开摄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茉莉花开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25号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茉莉花开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方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苗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茉莉花开摄影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