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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薛郁洁与顾杏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杏娟,薛郁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2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杏娟,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郁洁,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顾杏娟因与被上诉人薛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杏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薛郁洁与顾杏娟是在赌场上认识的,一个在魏村,一个在百丈。2、借款是二人在一起赌钱,顾杏娟输了20000元,薛郁洁借给顾杏娟,借条是薛郁洁写好后,顾杏娟签字的。3、借款一事不是顾杏娟家中急需资金,薛郁洁系虚假陈述。4、顾杏娟借款后,已还现金14000元,还有信用卡一张,内有人民币。当时顾杏娟没有要薛郁洁写收款凭证,这是个极大错误,由于自己马虎造成极大损失。5、由于当时没有还清20000元,所有也没有收回借条。薛郁洁要求顾杏娟归还20000元,薛郁洁没有实事求是,顾杏娟已经归还部分,薛郁洁不予认可,造成矛盾恶化。薛郁洁辩称,我借款给顾杏娟不是用于赌博。我们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钱是过年前借的,说两个小孩过完年开学要两三万,家里的钱都赌钱输掉了,我是现金给她的,钱借了之后没有还过。薛郁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顾杏娟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顾杏娟承担。一审庭审中,薛郁洁主张利息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利率6%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24日,顾杏娟向薛郁洁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薛郁洁人民币贰万元整。经薛郁洁多次催要,顾杏娟至今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薛郁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薛郁洁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件,该院予以采信。薛郁洁与顾杏娟之间借款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佐证且合法有效。顾杏娟虽抗辩已归还14000元,但薛郁洁予以否认,且顾杏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顾杏娟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薛郁洁主张的逾期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顾杏娟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顾杏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薛郁洁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杏娟承担。(顾杏娟负担的部分,由顾杏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薛郁洁)。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顾杏娟尚欠薛郁洁借款本金是多少。本院认为,顾杏娟与薛郁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首先,顾杏娟认为其向薛郁洁借款用于归还赌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非法债务,顾杏娟与薛郁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顾杏娟认为其已经向薛郁洁归还了14000元,并给了薛郁洁一张含有人民币的信用卡,但顾杏娟未能提交其向薛郁洁交付14000元、信用卡的依据,顾杏娟主张其已部分归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顾杏娟在二审中申请对其与薛郁洁进行测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同意。综上所述,上诉人顾杏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顾杏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熊 艳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