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根旺、庞晓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旺,庞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财保59号申请人:李根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6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庞晓宇,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住内乡县。申请人李根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庞晓宇所有的豫R×××××号轿车一辆,申请人以王文成所有的位于西峡县双龙镇双龙村河西组西峡县房权证西双私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根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实现,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庞晓宇所有的豫R×××××号轿车。查封提供担保的第500248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