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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与内蒙古医药商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内蒙古医药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789号申请人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乌力吉,职务苏木达。被执行人内蒙古医药商会,法定代表人王岩山,职务会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花塔拉苏木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医药商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已属灭失,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内0525执7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左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竟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