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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督5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孟珂,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刚,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2日发出(2017)豫0191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志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刘志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191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22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