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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579号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昌兴花园D-1-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08841420N。法定代表人蒋孝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女,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崔玉林,男,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安顺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