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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娟与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娟,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419号原告:蒋娟,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7559W。法定代表人:徐万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系公司员工。原告蒋娟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蒋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幸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