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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与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民初4134号原告: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住所地:郓城县胜利东街*号,注册号:371725600350655。法定代表人:孙建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清刚,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环路蒋庙灯塔西两公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78686248。法定代表人:孙钢良总经理。原告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与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网络工程款84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购买原告联想牌服务器一台价格8000元,兼容机三台,每台价格2300元,计款69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安装网络布线和施工,网络工程款1500元。合同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孙钢良之子孙壮签订。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全部产品并完成施工任务后,向被告催工货款和工程款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只支付了8000元,尚欠8400元没有归还。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17年4月6日购销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联想服务器一台,单价8000元;购买兼容机三台,单价2300元,计6900元;原告为被告提供网络工程安装,计款1500元,协议约定,原告给被告安装完毕,被告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已支付一台联想服务器8000元,尚欠三台兼容机及网络工程款84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协议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被告应按此协议履行,被告没有按期付清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8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郓城县网世通电脑数码科技城货款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4元,由被告郓城鑫彤酒类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