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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彬、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彬,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潘彬,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唐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11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有位于其公司院内的机械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的机械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