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阳申请张深根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阳,张深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黎阳,男,1968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环路社区1区*栋*号,身份证号:4306261968********。被执行人张深根,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身份证号:4306261968********。黎阳与张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做出的(2017)湘062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深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深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深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常青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执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吴均成人民陪审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