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XX芳与国锋、陈宗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国锋,陈宗新,王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660号原告:XX芳,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国锋,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陈宗新,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告:王奎,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与被告国锋、陈宗新、王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芳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锋、陈宗新、王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撤回对被告国锋、陈宗新、王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XX芳已预交),由原告XX芳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