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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树娥、罗彪等与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七联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娥,罗彪,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七联组,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八联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613号原告:陈树娥,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罗彪,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七联组。负责人:秦双洪,该组组长。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八联组。负责人:陈井生,该组组长。原告陈树娥、罗彪诉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七联组、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八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树娥、罗彪户籍地为隆回县××社区南××号,原告起诉被告隆回县桃洪镇一社区七联组、隆回县桃洪镇七社区八联组,而桃洪镇一社区、七社区已不存在,原告是桃洪镇原双井村七组村民,原告现户籍地与××居住××桃洪镇××组关系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树娥、罗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2.5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剑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