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木弋时装有限公司、杭州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木弋时装有限公司、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杭州木弋时装有限公司,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212号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街34号二楼5间、三楼3间。法定代表人:缪学农。被告:杭州木弋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兴业街56号1幢225室。法定代表人:潘惠林。被告: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1号写字楼11层A1103室。法定代表人:戴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木弋时装有限公司、杭州晟之鹏服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百昱印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仕林?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