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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许长论、许国明与青海福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论,许国明,青海福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514号原告:许长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原告:许国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4年9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青海福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630XXXXXXXX4564),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22-556号;法定代表人:黄自斌。被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论、许国明与被告青海福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论、许国明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张永平审判员冯德月人民陪审员王秀芬二○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温绍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