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旭峰与青岛兴润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旭峰,青岛兴润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51号原告:姜旭峰,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兴润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北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旭峰与被告青岛兴润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旭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