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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与汪庆兵、王亚琼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汪庆兵,王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黄梅支行。被执行人:汪庆兵。被执行人:王亚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庆兵、王亚琼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2016)鄂黄梅证字第1485号执行证书确定:债务人汪庆兵、王亚琼应偿还原告借款37508.8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汪庆兵、王亚琼在金融系统、土地、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汪庆兵、王亚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湖北省黄梅县公证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汪庆兵、王亚琼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37508.85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汪庆兵、王亚琼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学超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