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才、应再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应再升,李玉琴,郑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陈才,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应再升,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路桥区。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路桥区。被执行人郑志龙,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应再升、李玉琴、郑志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应再升、李玉琴、郑志龙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再升、李玉琴、郑志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占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