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明生与向吉香、杨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生,向吉香,杨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生,男,土家族,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吉香,女,土家族,住古丈县。被执行人杨清松,男,苗族,住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生与被执行人向吉香、杨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向吉香、杨清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