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杜花平,李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朱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杜花平。被执行人:杜花平,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新发,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049684.9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截止2017年4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13224.97元,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以本金1049684.95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杜花平、李新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杜花平、李新发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120元元、执行费15230元(暂计)。现叁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杜花平、李新发银行存款1298259.9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江西益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杜花平、李新发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