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世专与吴端漫、曾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专,吴端漫,曾丽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639号原告许世专,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默、黄宝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端漫,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光勇,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丽铭,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专与被告吴端漫、曾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许世专负担。审判员 王碧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