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艳龙与高艳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龙,高艳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506号原告:杨艳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被告:高艳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原告杨艳龙与被告高艳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艳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艳龙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