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艳龙与高艳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龙,高艳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506号原告:杨艳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被告:高艳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千阳县。原告杨艳龙与被告高艳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艳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艳龙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