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桥有与王某、王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桥有,王某,王某某1,李某1,王某某2,普某某,李某2,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584号原告:李桥有,男,1990年9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王某,男,2001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王某某1(系王某的父亲),男,约45岁,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李某1,男,2000年10月25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王某某2(系李某1的母亲),女,1973年3月6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普某某,女,2001年6月2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李某2,女,2002年8月2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李某某(系李某2的母亲),女,约45岁,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原告李桥有与被告王某、王某某2、李某1、王某某2、普某某、李某2、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桥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桥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桥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李桥有负担。审判长 俞 飞审判员 李发启审判员 卢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