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朵秀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社风验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罗来旺,男。被执行人罗朵秀,女。你们双方于2017年9月1日17时就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立案费438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