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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自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执8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自平,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云南省盈江县人。李自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以李自平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审判庭将该案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蔺应炳在瑞丽海关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二万元。据此,本案执行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执行款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二、终结本院(2016)云3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岳老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