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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王乘东,孙绚,王东海,林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920号被执行人: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12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097757-7。法定代表人:孙绚,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12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434096-7。法定代表人:王东海。被执行人:王乘东,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孙绚,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王东海,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青霞,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矿业公司”)、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宝矿业公司”)、王乘东、孙绚、王东海、林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矿业公司”)、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宝矿业公司”)、王乘东、孙绚、王东海、林青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福建振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矿业公司”)、福建晶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宝矿业公司”)、王乘东、孙绚、王东海、林青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