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长海与任志刚、谭瑞君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长海,谭瑞君,任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长海,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瑞君,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建设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志刚,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上诉人林长海因与被上诉人任志刚、谭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长海于2017年9月1日庭后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长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长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林长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为民审 判 员 王 凡审 判 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韩江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