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曹道阳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曹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窦玉龙,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被执行人:曹道阳。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曹道阳未履行其作出的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予以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