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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立新申请执行王凤秋敏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王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0号申请人:王立新,男,1971年10月5日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凤秋,男,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曹庄镇。王立新申请执行王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立新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凤秋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木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