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环保局诉赣榆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环保局,赣榆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202号原告七台河市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局长。被告赣榆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职务经理。原告七台河市环保局诉被告赣榆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赣榆县建筑工程公司准确送达地址,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七台河市环保局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纪凡昌审判员 闫丹丹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