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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205号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方兴大道。法定代表人:孟行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胡胜,该公司职员。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中段南侧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翟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亚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