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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白奥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天津市金白奥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674号原告: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桥河)。法定代表人:王炳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祥,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白奥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5号(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院内1号楼302)。法定代表人:仝传江,职务:经理。原告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白奥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3元,由天津市炳明冷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