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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茂良与被申请人陈建峰、黄群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茂良,陈建峰,黄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159号申请人:陈茂良,男。被申请人:陈建峰,男。被申请人:黄群英,女。申请人陈茂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群英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陈建峰、黄群英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总金额为350000元。担保人陈茂良以其单独所有的房产及其与担保人张雪梅共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茂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群英所有的住房一套,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峰、黄群英在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以上保全金额以350000元为限。查封本案担保物担保人陈茂良单独所有的房产及其与担保人张雪梅共有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陈茂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孝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