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云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云生,周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胡云生。被执行人周春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胡云生,周春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云生,周春丽向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8764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胡云生,周春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云生,周春丽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