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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长清、柯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清,柯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程长清,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柯西龙,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程长清与柯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程长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柯西龙支付执行款102996.00元,现柯西龙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毅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