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廖付生、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付生,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廖付生,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申请人廖付生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