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潘某、李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李某1,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4786号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故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宏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民,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项目经理,住北京市。被告李某1,男,1999年1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潘某(李某1之母)。法定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父),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潘某,女,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天旭物业)与被告李某1、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学民,被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潘某、李某2,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旭物业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入住我公司管理的京贸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室,针对本住宅的物业管理问题与我公司签署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原告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期交纳物业费用,标准为2.22元/月/建筑平米。物业管理费每年收取一次,过期加收滞纳金。我公司曾多次向被告催缴,并做了大量工作,被告均拒不交纳,我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5934.87元,滞纳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六章之第四款规定收取;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1、潘某辩称:我不同意交纳物业费。我们业委会已经解聘原告物业公司,我们与原告没有关系了。经审理查明:李某1系北京市通州区芙蓉路1号京贸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4.26平方米。2010年12月1日,天旭物业与李某1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天旭物业全权负责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芙蓉路1号京贸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自《入住通知书》通知的入住时间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之日为止,收费标准为2.22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每年收取一次,第一次收取时间为被告收到的《入住通知书》中所约定的入住日期,以后每年于该日的对应日前一个月开始收取。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天旭物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1未交纳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5934.87元。经核实,尚未有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实际进驻该小区。另查,潘某系李某1之母。上述事实,有《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天旭物业与李某1签订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天旭物业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某1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原告对小区进行管理,因李某1未成年,潘某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责任。天旭物业要求潘某交纳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5934.8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天旭物业要求潘某给付滞纳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截止期限为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小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截止的条件尚未成就,李某1仅以业主委员会要求暂停交纳物业费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某给付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物业费人民币五千九百三十四元八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