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景与范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范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孙景,被执行人范湘萍,关于孙景申请执行范湘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00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范湘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湘萍协助申请人孙景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000000000号房屋(房产证号:09010239**)过户至孙景(身份证号:4100000000)名下;本案执行费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范湘萍协助申请人孙景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00000000000房屋(房产证号:09000000**)过户至孙景(身份证号:4100000000)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溢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