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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社斌、董孟云等与林玉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社斌,董孟云,林玉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628号原告:林社斌,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孟云,女,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幸伟,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玉卿,男,汉族,住伊川县。原告林社斌、董孟云诉被告林玉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林玉卿”,经本院核查,与原告欲起诉的真正被告姓名身份信息不符,原告起诉被告“林玉卿”属所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查清欲起诉被告的正确姓名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社斌、董孟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林社斌、董孟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