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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乾与陈西元、沈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乾,陈西元,沈秀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陈志乾,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元,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沈秀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陈志乾与被告陈西元、沈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9月1日,陈志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乾以已与两被告庭外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乾撤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计2280.5元,由陈志乾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