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乾与陈西元、沈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乾,陈西元,沈秀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陈志乾,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西元,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沈秀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陈志乾与被告陈西元、沈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9月1日,陈志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志乾以已与两被告庭外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乾撤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计2280.5元,由陈志乾负担。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柯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