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向东、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向东,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银谷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同富裕工业园*栋***层***栋第*层。法定代表人:廖敏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维尔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罗福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向东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市维尔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晶公司)、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见不散公司)、南京金税网安系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税网安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24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向东申请再审称,1、证据三的目的不是为了加强了喇叭单体自身的振动。其是通过减少振动,从而减少振动带来的杂音,可以使音响呈现干净的声音。共振与低频没有必然的联系,证据三实现的是共振减少,杂音减少,因为证据三是为了将扬声器装在其它电子产品上,在使用电子产品时候不是为了增强低频,而是为了减少杂音。刘向东专利是直接利用密闭空间里面实现谐振频率实现低音,二者完全不同。2、内圈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认定明显错误。外折环“内圈”的作用,不仅是安装方式不同,设置外折环“内圈”使扬声器振动的面积增大,从而实现低频的技术效果。3、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三未给出启示将外悬吊部与第二内悬吊单元设计为一体,本专利外折环与内折环一体的结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不见不散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将上下声波隔离等描述,是缓冲单元50的作用。外悬吊单元减少有害共振,增强有效共振。2.二审判决对于“内圈”的技术方案理解正确无误,外折环“内圈”的作用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3.证据3给出了将外悬吊单元30与第二内悬吊部262设为一体机构的技术其实,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创造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专利权力要求1是否因限定了技术特征“内圈”而具备创造性;二、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一)关于本专利权力要求1是否因限定了该技术特征“内圈”而具备创造性的问题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的外折环的内圈部位固定在盆架的前部,外折环的外圈为安装部,外折环的内圈与外圈之间包括弯折部。”权利要求3的记载:“内折环的内圈部位粘贴在振动板的边缘上,内折环与外折环的接合部粘贴在盆架前部突缘的前面。”说明书记载;“内折环的内圈部位粘贴在振动板的边缘上,内折环与外折环的接合部粘贴在盆架前部突缘的前面。”据此,可以得知“内圈”这一部件的作用主要是用于粘贴固定,属于折环与振动板、盆架相连接的部位。虽然本专利限定了“内圈”,但仅作为对折环与振动板、盆架连接部位的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并不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刘向东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证据3中记载:喇叭单体外围设置具弹性且可保持气密的外悬吊单元,利用外悬吊单元的弹性和气密的特性,使得在特定的频率下的音波被此外悬吊单元阻碍不会向外扩散,因此可维持良好的音质。当音膜进行振动时,大部分能量会藉由喇叭单体传递出去,不过因为可以藉由设置于喇叭单体外围的外悬吊单元作为设置于防震扬声器中的一弹簧系统,因此,利用外悬吊单元可使得共振发生的机率降低,进而使得因为共振效应而消失的低频音响得以呈现。外悬吊单元减少共振效应,防止能量藉由喇叭单体传播出去,增强了音膜的振动,从而使得低频音响得以呈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外折环弯折部的作用是通过折环使得扬声器本体处于悬浮状态,满足谐振频率的要求,低频能量高,产生较好的低频效果。本专利中的折环与证据3中外悬吊单元,虽然名称不同,但起到的作用均为减少扬声器本体(喇叭单体)共振,加强振动板(音膜)振动,获得更高的低频能量和低频效果。本专利记载,所述的内折环与外折环为一体,证据3中虽没有记载内悬吊单元和外悬吊单元为一体,但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第二内悬吊部和外悬吊单元可以利用相同的材料来制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内折环和外折环设为一体,以简化制造的复杂度以及降低相应的制造成本。综上,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刘向东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向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元明审判员 李 嵘审判员 马秀荣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