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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存友与刘正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存友,刘正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许存友,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被执行人:刘正多,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和镇。本院在执行许存友申请执行刘正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存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846元、诉讼费385.5元、执行费4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正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但被执行人刘正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正多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许存友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刘正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正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正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存友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