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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黄海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黄海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30号原告:王凤英,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黄海燕,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王凤英与被告黄海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审判员  王红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佩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