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关于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彭某某与上海****有限公司淮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90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彭某某与上海****有限公司淮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332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房产,期限为三年,即至2020年8月30日:1、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号;1、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号;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号。二、撤销本院(2017)皖0403民初3326-1号民事裁定书,即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房产:1、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号;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号。附:(2017)皖0403民初332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备注:该案执行案件号(2017)皖0403执保590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