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庆东、徐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庆东,徐杰,杨云顺,陈莉,陈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735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田庆东,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徐杰,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杨云顺,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莉,���,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永华,男,195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东、徐杰、杨云顺、陈莉、陈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余俊杰 来源: